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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1-19  點擊:2414次

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食藥監法〔2011129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經201141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主題詞:印發 餐飲服務 管理員 辦法  通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171日印發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轄區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在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發放的《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以下簡稱《培訓證書》)的從業人員。《培訓證書》在全省內有效。

食品安全管理員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和范圍配備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員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條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的制定,并負責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的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各市、縣(區)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中級、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全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基本情況檔案數據庫,并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章 條件與設置要求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并具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二)具備相應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知識和工作實踐經驗。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

(三)經合法培訓機構培訓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訓證書》,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常見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預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預防處理原則;

(四)餐飲加工場所環境衛生、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銷售、運輸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七)餐飲業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館、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部門負責人應當為專職的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的中級或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食品安全管理員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依照規定配備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后方可向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事項。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生變更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30天內向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發證機關上報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名單備案。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擬訂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推動本單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對本單位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檔案,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

(三)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進行管理;

(四)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進行管理;

(六)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時,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及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七)積極配合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其他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現本單位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有權向餐飲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當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并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十六條 高、中、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分別接受不少于30學時、20學時、15學時的食品安全培訓。食品安全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與餐飲服務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應由合法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范圍;

(二)具有與其開展的食品安全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從事相應級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機構名單。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每期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培訓師資、考勤情況等,并定期報當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憑合法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記錄,參加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網絡遠程考試平臺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考核合格的,統一發放《培訓證書》。

高、中、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分別取得《培訓證書(高級)》、《培訓證書(中級)》和《培訓證書(初級)》。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廣東省執業藥師注冊中心組織實施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及發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培訓記錄應記入《培訓證書》。

高、中、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分別不少于12學時、8學時和4學時。

高、中、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分別由省、市、縣(區)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餐飲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列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

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要求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員或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二)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況;

(三)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等信息報送情況。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況記入《培訓證書》,一年內累計扣滿10分的,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一)沒有建立從業人員建康檔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建康檢查或者沒有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上崗的人員工作崗位調整提出意見并督促落實的,扣2分;

(三)沒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的,扣1分;

(四)沒有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扣2分;

(五)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包括檢查計劃、現場檢查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為的處理意見等)的,扣2分;

(七)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八)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不按要求報告的,扣2分;

(九)不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本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扣2分;

(十)日常檢查中發現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員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將其解聘,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備案。

對連續3次被不同餐飲服務單位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系統會將其自動列入黑名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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